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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課綱 無視憲法變動落後? - 陳儀深
   
  2015-06-16
十五日林滿紅教授「憲法一中也在中日和約裡」一文(為了與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約區隔,筆者習慣稱一九五二年簽訂的是台北合約),聲稱課綱微調以前是依據台北和約,微調以後則是希望回到憲法一中,言下之意是新舊課綱換湯不換藥,何必爭執至此地步?

首先,此次所謂課綱微調引起眾怒,很大部分是程序上的黑箱,已被行政法院認定教育部敗訴,教育部竟以非關實質內容為由執意推動;其次還有非歷史專業的人主導修改,手法粗糙等等,再次才是大中華史觀vs.本土史觀的問題。

微調前的課綱如接受台北和約的重要性,以當前學術研究成果,也不見得能導出承認「憲法一中」。今日引起爭議的所謂憲法一中,是指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如從昔日一九四七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有台灣選出的制憲國代參加,這種憲法史的角度出發是一種可討論的方向,但是從一九五二年的台北和約而言,個人認為是扯遠了。

因為,台北和約第二條內容是copy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以及澎湖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有別於朝鮮獨立、琉球託管,此地對台澎只言放棄不講歸屬,眾所周知乃是中共建政以及韓戰爆發之後的現實使然。

這段話的最權威解釋,莫過於當時周旋各國確定約稿的特使杜勒斯,隨後擔任國務卿的杜勒斯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日美國與中華民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的新聞發表會上,明白地說:「不僅(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確定它們(台澎)將來歸誰所有,中華民國與日本達成的和平條約也沒有確定它們將來歸誰所有。因此,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這些島嶼的法律地位,不同於一直以來就屬於中國領土的沿海島嶼的法律地位。」

要舉證的話還可以包括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審議台北和約時,並木芳雄與外務省的官員石原幹、倭島英二的詢答,官員明言「領土權問題並未在條約中直接規定」可見一斑。

台灣地位問題論述,應隨國內外局勢發展向有利於我的方向調整。九○年代李登輝時代的民主化是轉折點,若林正丈教授大作《戰後台灣史:中華民國台灣化的歷程》指出,二○○八年馬英九競選總統時已經宣傳「兩千三百萬人決定自己前途」,就是台灣民族主義取得主流地位的明證。憲法形式的變動常落後於政治社會的變遷,特別是三一八學運之後,撰寫教科書課綱的人能無視於這種變化嗎?
 
20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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