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中政黨應有的本份 - 陳俐甫
當代社會分工細密,政治具有專業性,分配社會價值者也須有超然性,所以才有政黨產生。目前民主社會均為政黨政治,國家也以法律來約束政黨。政黨應是謀求社會公益而非個人營利,因而受特別保障。政黨能支配政府處於優勢地位,所以應受特別限制。政黨的應基於公共利益,為國舉才,提出政策等。政黨的不可與民爭利、背叛國家、利用特權斂財。
政黨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命運的仲裁者並非最高行政法院,而是憲法法庭,可見地位之崇高。
政黨可以免稅、收捐款,企業不可能與其公平競爭,所以不該兼辦商業。政黨有支配政府的權力,所以不應球員兼裁判,入股監督政府的新聞媒體,也不應用特權與民爭利。任何黨營企業都有涉及內線或特權的不公平競爭。
政黨對外不公開透明,也非財政部所能管,只有監察院有權查核政黨的捐款及財產申報。政黨以基金會或協會來推動社會服務或募款,將排擠現有慈善團體的資源,更不用說政黨也是這些補助機關的決策者或預算審查者。基於政黨利益分配社會資源,只會使社會慈善工作淪為鞏固「柱仔腳」工作。
政黨並非政府,但也非一般性的企業或NGO,而是介於政府與NGO之間的特殊法人。政黨協調民間利益,促進國家利益,是促進社會幸福的公益組織,而非實現特定目的的營利團體。政黨以執政為目的,故不適用企業或社會團體的管理方式。把政黨當成一般社會團體或企業來看待,在現行法律或政治學原理上並不正確。
近來有政黨透過各種人頭公司與慈善協會,接受獻金或生產商品牟利,遭到檢警機關認定為貪汙、洗錢與侵占。這雖是現行企業界常見的灰色地帶操作,但政黨本就不應該有此類行為,更遑論為現行法律所不允。
東方文化說:黨字是「尚黑」,西洋學者說:政治是必要之惡,台灣人常說:從政的都是「撈仔」等政治汙名化,雖有助於茶餘飯後紓解心理怨氣,但對打造幸福共同體絕無幫助。
只要國家尚有存在之必要,民主還是較好的政治制度時,我們就必須致力政治的公益性,避免政黨腐敗,而非日漸疏離政治事務。身為公民卻主張「政黨都一樣爛」、抱持事不關己的疏離態度,實是自暴自棄的民主自殘。監督政黨為所應為,比嘲弄政黨、排斥政治更符合公民利益。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84589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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