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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職場霸凌 法制化不可缺 - 羅承宗
   
  為因應去年十一月勞動部勞發署同仁輕生案,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旋於去年十二月正式運作。一旦啟動通報,係以保密方式轉請權責機關處理,並由人事總處追蹤列管通報案件後續辦理情形。就短期來說,此措施固有立竿見影功效。但是從法律觀點而言,尚存缺憾。

何謂霸凌?遍觀我國現行法律,倘若排除性騷擾、性霸凌等跟性有關領域,真正明文提及霸凌的法律條文,事實上全集中於教育領域師生之間,與職場霸凌無涉。例如:教師法第十五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的「體罰或霸凌學生」、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的「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霸凌行為防制機制」等可參。

至於在工作職場領域,不管是涉及公部門的公務員服務法,抑或涉及私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迄今仍無針對霸凌的條文。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雖提及霸凌,但該指引充其量也不過就是個行政規則,況且基本上也不適用在公部門服務的常任文官。

反觀日本,從二0一九年起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對職場霸凌已為明文規定,即「職場中以優越的關係為背景,超過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有害於所僱用之勞工的就業環境」。我國針對日本法制的研究成果,也已有相當程度積累可參。

遏止職場霸凌宣戰,政府不該只是擺擺樣子。連「職場霸凌」抑或「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在法律上都無法明確區別下,則筆者預見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日後運作恐陷入困境,徒耗更多行政成本與勞力。尤其,去年十二月中旬在立法院已有在野黨迅速提出「職場霸凌防治法草案」待審。倘若行政院真正有決心對職場霸凌宣戰,在最近幾個月內應勇於承擔地提出相關院版修法或專法草案,俾作為穩健營運的法制基礎。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87095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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