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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惡法若三讀 請大法官守護民主憲政 - 黃帝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國民黨召委吳宗憲強推下,藍白的「國會改革」法案廿案全數條文保留,期間民進黨立委提出高達四十次的「散會動議」均遭否決。民進黨團認為,藍白假改革、逐條不審查,猶如賽制不公的球賽。

藍白仗勢國會過半,最後若強硬通過「藐視國會罪」及「質詢總統」等違憲法案,則大法官作為民主憲政守護者,必須為台灣民主做最後把關。依據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只要四分之一立委即可提起憲法訴訟。

藍白「假國會改革之名,行違憲擴權之實」,其中「質詢總統」明顯違憲。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則明定對立委對行政院長及首長「質詢權」,相較之下,憲法設計立法院對總統根本沒有質詢權。且從美國及法國憲政比較,藍白「質詢總統」完全得不到國際支持。

尤其甚者,藍白的「藐視國會罪」在尚未修憲廢除監察院之前,已侵犯監察院究責官員及調查權的憲法專有權限,即違反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意旨,且藍白擅自對「官員及人民」都加諸刑責,但大法官解釋第五八五號解釋已明白指出立法院僅有「科處罰鍰」手段,藍白卻擅自上綱到對人民「判刑入獄」,當然違憲。再者,對比美國「藐視國會罪」嚴守「正當法律程序」,有公民選任的「大陪審團」把關起訴與否,制衡國會權力,但藍白法案刻意忽略,顯不符合美國法精神。

大法官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一旦藍白的違憲惡法三讀,大法官有權先暫時處分,守護民主憲政。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4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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