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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與友好國家透過立法建立同盟 - 陳俐甫
   
  美國與中國北京政府建交並終止美華共同防禦條約以後,1978年作為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就被制定成台灣與美國互動的準據,也賦予美國協助台灣安全的義務,為台灣的軍售地位、安全保障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半個世紀以來台美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地位都因此而確保,更透過行政指導與法案補充逐步升溫,雙方雖無正式外交關係,緊密程度勝過大多數與美國或台灣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

台灣在解除戒嚴令與終止動員戡亂以後,也制定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應1997香港與1999澳門陸續被中國接管,也制定港澳人民關係條例來接軌。目前美國在東亞地區,分別與南韓、菲律賓有共同防禦條約,與日本有安保條約等的軍事同盟關係,與我國則有台灣關係法等法律架構。台灣鄰近的日本與菲律賓都同受中國的軍事威脅,如果台灣能與日本與菲律賓也建立軍事合作體制,就能構成美國為中心的國際防衛體制以外,另一層東亞區域的聯防體制,使這個反共產擴張與抵抗中國霸權的合作關係更加緊密。

欠缺正式外交關係的台灣能與個別國家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之前,可以尋求台灣關係法的模式來解決外交與軍事合作困境。強化與日本等重要盟友的軍事合作,能有效應對來自中國的威脅,這樣的集體安全體系可有效減輕獨力備戰與尋求非政府管道軍購造成的負擔。故台灣應制定與友邦的《關係法》及尋求與韓、日等民主夥伴也制定類似法律來落實同盟。尤其日本近年在釣魚台與中國持續衝突,除增兵南西諸島,也整備自身的安保法制,強調台灣有事與就適用美日安保。台日雙方如短期內無法建交,不妨推動各自版本的《台日灣關係法》來實現兩方友好同盟,共同應對中國威脅。

我們應以積極自衛的態度面對中國侵略,而不是完全仰賴美國軍事保障。自衛也不能僅靠國軍。台灣的政治家、國民也應負起責任。除了民間的NGO與企業的各種慈善援助、志工活動以外,國會也可以推動針對給予友好盟邦的特殊法律地位,並由外交部門謀求兩方互相立法,建立實質的官方與同盟關係。如外交部門有所限制,國會、地方政府、政黨、NGO團體也可以扮演牽線的角色。

確保台灣安全、開展國際空間,留給後代子孫繁榮樂土,不僅部部都是外交部,人人也應該是外交官。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6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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